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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瓶装
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告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建城〔2024〕21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5日起,瓶装燃气经营者要对用户信息进行现场登记,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定期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燃气用户要配合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工作。居民用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企业、单位用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用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告知瓶装燃气经营者。

  三、瓶装燃气经营者要依法保护用户信息,不得用于与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无关的用途。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用户的购气信息,确保数据可追溯。

  四、瓶装燃气经营者要做好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宣传工作,在燃气储配站、供应站、街道、社区、小区醒目位置粘贴实名制销售的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对实名制销售的知晓率。同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开展培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和随瓶安检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加强相关宣传及解释工作,将未履行实名制销售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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