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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二、内容框架和主要特色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凡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

  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个人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本办法评价范围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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