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解读!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关于《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哪些?

  答: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港澳台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在本市企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新成立的单位要什么时候缴存登记?

  答: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职工离职后,原单位要多久内封存其公积金账号?

  答: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五、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继续正常缴存;(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七、当单位出现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等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出现上述行为时,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理。

  八、单位或者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影响征信吗

  答: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公积金中心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九、职工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会怎么样?

  答: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汕公积金管规字〔2021〕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协助上述人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机制?

  答: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临界点,达到和超过临界点,即进入预警状态,启动预警管理,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规定的预警等级启动响应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