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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条件等政策的决策。

  第四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其他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在本市辖区内,以不动产部门查核结果为准)。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购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偿还缴存地、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并且职工通常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职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住房除外)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其子女可申请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十二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十五 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未还清逾期贷款的,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相关违约责任。

  十六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前款所称重大疾病的病种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大病医疗年度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达3万元以上的。

  第十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非户籍地非公积金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

  (二)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四)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或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二手房纯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房屋契税完税价,二手房组合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房屋契税完税价和银行评估价二者最低价。

  (三)以首付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当公积金中心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启动二级或三级响应机制时,借款人(包括配偶)必须分别留存不少于最近6个月或12个月的缴存额。

  (四)购买本市拍卖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大修住房应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期间每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修建住房支出。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支出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超过当次提前偿还贷款本息额。

  (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月可提取一次,每个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合计可提取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4400元(遇政策调整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养育两个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无房租房自住的,每月可增加20%额度。

  (八)患重大疾病的,应自住院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住院医疗费用。

  (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十)同一提取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只能选择一项情况提出申请,同时有两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同一时间段可以合并计算提取额度,且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自住的,提供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材料。

  2. 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认购书、开发商保证书、职工承诺书、预售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购房定金收据。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结购房手续,并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购房合同(房产须为预提申请人或配偶)、首付款单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建立购房档案。

  3.购买二手房自住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材料。

  4.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经相关管理部门认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性鉴定为C级及以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贷)款合同、贷款借据、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的材料。

  (六)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养育多子女家庭提取需提交养育多子女家庭认定的出生证、收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院记录)、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材料、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

  (八)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或伤残证。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和户籍注销的材料。

  (十一)离、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材料。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1万元的(不含1万元),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或等于1万元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申请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同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二十一  所有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提供还款流水;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为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提取的申请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二十二  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职工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  职工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和线下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一)线下渠道申请

  1. 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

  2.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提交后台审批。

  (二)线上渠道申请

  针对已完成系统开发并能流畅使用的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可通过全国公积金小程序、广东公积金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等网络途径申请。未实现系统自动审核的提取事项,如需上传申请材料的,上传的申请材料须符合业务档案的规范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边框完整、文字清晰、光线均匀,否则审核人员可退回处理,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  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即时受理。如需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资金应转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房款监控账户;已转现房销售的,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继承(遗赠)公证书、判决书,转账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转账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银行账户。缴存单位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在告知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  职工已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应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公司开发楼盘的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二十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职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9年2月18日颁布的《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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