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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规定,成立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自主、民主地履行住房公积金决策职责。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市住建、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工作的,原则上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推荐人选,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六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会议筹备、纪要编写、决策事项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收支的审查、监督情况的通报;

  (十)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或因工作需要更换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制度

  第八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提议、5名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报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有委员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以书面表决形式解决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中需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日常事务办理制度

  第十四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列入管理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汕尾分行等部门备案后,发送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在位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对连续无故缺席会议三次或连续因故缺席会议五次的委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应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 本章程由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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