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117号)及市医保局有关工作部署,我中心制定了《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及第一批《医保经办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4号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117号)及市医保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医保事项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服务经办清楚告知、企业和参保人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各负其责等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有效解决参保人办理材料多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参保人在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需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等。由其他组织机构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限制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参保人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医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医保经办机构不再收取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参保人办理医保经办业务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材料较为多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到住院报销、门特报销、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证明事项。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三、工作任务
(一)公布事项清单。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业务相关事项时,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及时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附件2)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我市参保人在办理业务事项时,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件1),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公众号、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医保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推行、落实医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情况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