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以及《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卫生健康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汕尾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21〕85号)等文件要求,为拓展参保人员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市医保中心决定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双通道”药店遴选范围及数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公开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药店,首批遴选药店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家。
二、“双通道”药店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满足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双通道”申请:
(一)具有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相关品种经营资质;
(三)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等;
(四)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可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三)提供1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疗保障局部门行政处罚“信用中国”相关截图说明。
(四)申请药店制定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提供相关制度复印件。
(五)至少2名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提供在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药师在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参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
(六)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至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提供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系统截图资料。
(七)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购进发票等。
(八)申请药店符合冷链要求的经销场所、储存配送设备。提供相关彩色照片、设备说明书等凭证;提供申请药店的冷链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提供申请药店提供近1个月相关冷链配送记录凭证。
(九)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提供相关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针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影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应急处置预案复印件。
(十一)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或集团总部)旗下药店,在广东省内有被所属地市医保部门定点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外购药统筹结算”定点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相关公告。无则不提供。
(十二)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参加公益帮扶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作为本省(市)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属复印件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目录需标注页码)并封装,一式3份,所有报名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提交。
四、遴选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承诺相关事项,在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
本次遴选采用材料初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五、遴选流程
(一)材料初审。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予受理,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对申请药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申报“双通道”的定点药店按《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分,其中不得分项超过3项及以上时,取消遴选资格。
(三)综合评价。组织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双通道”定点药店遴选对照《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分。按照总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根据遴选原则初步确定入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按照《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类别中品种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的顺序依次按单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第一项分数相同时,顺延至第二项进行比较,以此类推;当对品种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进行比较后仍不能确定排名的,现场抽签确定排名。
(四)公示。对确定入选的申请药店由市医保中心挂网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举报的,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通过。
公示期满,确定为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由该定点药店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2年。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各县(市、区)医保中心。
(三)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石炜敏、郑林海森(市医保中心),0660—3600603;何纯林(城区),0660-3329266;洪莉英(海丰),0660-6896686;彭思榕(陆丰):0660-8829066;罗艳艳(陆河):0660-5633098。
七、注意事项
本次遴选中采用承诺制的事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遴选资格;已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