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经营,保障市场主体和个人合法公平公正进行市场经营,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根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和《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有关要求,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汕尾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30日。在征求意见期内,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反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660-3213216 电子邮箱:gdswlyw@163.com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通航路172号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旅游管理科
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汕尾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汕尾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为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对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范围包括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我市范围内的旅行社、景区、乡村旅游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
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导游以及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和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
此外,经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依法认定,将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等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和旅游产品,可列入文化和旅游产品黑名单。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及列入、移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违法文化旅游产品信息的报送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七)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以及经查证属实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八)因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九)因欺骗、故意隐匿、伪照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十)将文化经营单位转包给涉黑涉恶人员经营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它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渠道获取。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失信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填写“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经营者对其文化旅游产品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组织法律、文化和旅游行业的专家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拟列入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形成评估报告。如所遇情况复杂时,应报请上级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估。
经法律风险评估后,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附件1),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当事人无异议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逐级报审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附件2、附件3、附件4)。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不再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黑名单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跨区域在我市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发生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发布《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决定书》。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移出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从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列入黑名单的,以及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拟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二)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被列入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广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等渠道发布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实现信息分享。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公检法部门确定为涉黑涉恶人员,不得担任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四)对其参与表彰、奖励、评比评优、政策试点、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及项目扶持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六)禁止传播、经营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旅游产品。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旅游产品和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参与的企业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旅游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县、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施惩戒。
文化和旅游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鼓励被列入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修复信用由列入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汕尾市信用网、“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修复应按照相关要求逐步规范。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