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统计局 > 政务公开 > 法律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07-11 10:04           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粤统字〔2005〕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本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信息标准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中对全省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使用及管理,提高统计信息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两部分。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为依据;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及有关补充文件的规定,由各市统计局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划代码分省和市两级建库管理。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负责;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省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各市统计局指定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报送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各市统计局计算中心(站)负责。
  全省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规范和管理由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负责。
  第四条 统计上使用的全省行政区划代码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一律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按季度进行更新,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在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网法规制度处主页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每季度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最新变动情况和变更后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以及“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管理系统”资料。
  各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也要逐步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定期公布制度。
  第五条 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动以后,由各市统计局指定的管理部门按照国统字[2000]64号文件的规定,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更新,最终形成长度为12位、供统计上使用的完整的行政区划代码。市统计局指定的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本市与行政区划代码库有关的各项工作。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一次,并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在全国普查年份,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上报要求和时间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通知。
  第六条 最新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从2005年年报开始正式使用,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一律使用统一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省统计局、调查队各专业处(室)及各市统计局在使用中不得对代码进行随意更改。在此之前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不符合规定的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否则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有权予以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统计局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网站地图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660-3379158 地址:市政府大楼502室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60-3379058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邮箱:swtj_zcfg@126.com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