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