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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2007-07-10 12:14           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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