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1997]282号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行为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20号)文件中“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应当理解为:
一、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等,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 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 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的。
据此,你省烟台石玉制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统计部门三次催报统计资料的情况下,虽然未直接表示拒绝,但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
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