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统办字〔2023〕4号
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落实统计执法责任,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广东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经局2023年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落实统计执法责任,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统计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包括: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五)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惩戒机制;
(七)依法办理全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八)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将统计执法职责分解到相关处(中心),落实统计执法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统计局局领导、具有执法职责的处(中心)及统计执法人员,具体为统计执法监督处、统计设计管理处、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省统计普查中心、省城乡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中心(省社情民意调查与景气监测中心、省统计网络安全监测管理中心)等。
第六条局长是统计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统计执法的组织领导,督促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主持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和措施,安排部署统计执法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定期听取统计执法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督办重要案件,主持召开会议决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处(中心)负责人履行统计执法职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分管法治工作局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协助局长督促落实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研究布置统计执法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统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案,指导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三)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事项,推动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组织查处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组织对本单位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五)审查本单位具体办理的统计执法行为。
第八条其他局领导是所分管处(中心)开展统计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局长管理所分管处(中心)的执法工作,定期向局长汇报分管处(中心)的执法工作情况;
(二)组织制定分管处(中心)统计执法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处(中心)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三)督促分管处(中心)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分管专业培训内容;
(四)组织分管处(中心)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执法监督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统计执法监督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三)负责组织全省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负责统计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以及组织全省统计执法证培训和考试;
(五)建立完善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六)受理、承办统计违法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组织听证会,负责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八)依法办理全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九)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法治工作的有关制度,督促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相关处(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结合统计专业,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根据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日常数据审核、数据质量监控情况,对统计数据存疑的调查对象及时发送《统计检查查询书》;
(三)加强数据报送管理,对迟报单位及时发送《催报通知书》;
(四)建立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
(五)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及时将违法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统计执法监督处,并与统计执法监督处共同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参与数据审核;
(八)符合统计执法证考试参考条件的人员应积极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责任: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办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总结及归档工作;
(四)遵守统计执法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
(五)努力学习统计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