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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2019-04-08 17:13           来源: 广东省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各处、室、中心、所:

   《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于2019年1月15日经局党组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局法律顾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19年1月22日

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的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统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提供有关统计信息、政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所(以下简称处室)和有关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政务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应当依法保密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制定、生产或获取的以下非保密范围的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三)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主要统计指标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

(五)各类统计标准;

(六)其他依申请应当公开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信息。

第五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及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落实工作职责。

(一)登记。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是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的登记部门,应通过依申请公开系统、信函、电子邮件(办公室负责)、电话咨询、现场等渠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开(获取)信息的内容和要求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

(二)受理。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登记后,电话咨询、现场答复的以口头答复为准,提供登记回执或口头答复即为受理。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申请之日算起。

(三)答复。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法定时限要求做好答复工作。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答复内容。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其他可能的形式提供。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涉及其他处室业务不能当场答复的,及时将申请按工作职责转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一般的业务性答复由相关处室的办理人员报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

答复内容比较重要、涉及多个处室的、应以局名义回复的,由办理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草拟答复意见提供给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由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征求其他相关处室的意见,对重要问题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按公文的办理程序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相关处室会同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应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部分公开的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对需要经过另行加工才能形成申请人需要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相关处室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八条 办理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要求,各相关处室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的责任,自觉履行法律判决和行政复议裁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城乡调查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梳理、汇总全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有效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懈怠,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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