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麻醉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现行部分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具体如下:麻醉类由34项整合为10项,神经系统类由341项整合为79项,耳鼻喉类由326项整合为164项,口腔类由280项整合为114项,呼吸系统类由126项整合为68项,血液系统类由26项整合为15项,消化系统类由381项整合为150项,泌尿系统类由264项整合为87项,精神治疗类由30项 整合为10项,疝甲乳类由59项整合为25项,康复类由68项整合为17项(详见附件1-11)。
将原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已执行、但未列入收费项目的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整理为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2)。同步废止本次规范整合所涉及的现行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其对应的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3)。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麻醉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类、口腔类、呼吸系统类、血液系统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精神治疗类、疝甲乳类和康复类等11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统一按30%的比例执行(详见附件1-11)。上述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与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临床诊疗规范,不得收取未予公示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持续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12.麻醉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