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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MB2C9067XN/2025-00162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名称: 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号: ​汕医保〔2025〕69号 发布日期: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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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项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项目(见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2)。废止“机采血浆置换术”等3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血液透析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表.pdf

              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pdf

              3.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