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对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待遇报销差异化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汕尾市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6月10日印发了《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完善医保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突出关切的重要改革举措。近年来,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陆续出台了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异地就医待遇报销要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度,并提出各地市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我市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于2022年12月出台《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明确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政策规定。鉴于近几年来,我市引进了中山大学孙逸仙医院深汕中心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深汕医院两家优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为本地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政策,实施异地就医差异化管理制度,引导参保人选择就近在本地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二、主要内容
《通知》总共分为三部分内容。具体为:第一部分为完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政策,主要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范围界定及医保报销待遇进行规定。第二部分为统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主要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范围界定及医保报销待遇进行规定。第三部分为执行时间,主要是对执行时间的明确。
三、对内容说明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文件规定,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并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执行。其中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在未按规定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前,暂停其在备案地外就医的所有医保待遇;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对确实无法补齐备案材料的,按规定退回多支付的医保基金后恢复其医保待遇。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方面:根据22号文、23号文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规定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的相关规定。因此,拟对我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待遇进行规定:一是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进行明确,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二是起付标准从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三是报销比例,从原规定的“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等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下,职工医保降低10%、居民医保降低20%”调整为: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支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是75%、80%、85%;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是65%、70%、75%。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是65%、70%、75%;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是55%、60%、65%。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原文:《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