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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MB2C9067XN/2024-00194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8-23
名称: 关于做好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医保函〔2024〕157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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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2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确诊为我市慢性乙肝、丙肝的参保患者,其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职工医保70%、居民医保60%调整为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其确诊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做确诊必要检查项目的费用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年度限额按《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汕医保〔2023〕103号)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接种不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乙肝疫苗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患者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我市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