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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MB2C9067XN/2022-00087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5-20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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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

  进一步完善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工作,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配送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省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及时落地惠民,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3600608,传真:3600606

  电子邮件:swybjyc@163.com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医保局509室

  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结算工作,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省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及时落地惠民,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平台采购、线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医保基金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暂时在国家、省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两病”用药保障范围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尚未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按合同要求自行结算。市医保部门将加强对采购、配送和结算等环节的监测监管。

  第三条 通过建立医保基金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机制,解决汕尾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不及时、回款不到位、逾期支付货款等问题,将医药货款与医疗机构隔绝,有效防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风险,进一步推动医疗、医药、医保、医共体和数字医疗“五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运行保障

  第四条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和结算合作银行签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相关协议,明确委托结算、信息互通、采购流程、验收入库、结算方式、服务监管、违约惩戒等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医保中心在相关银行开设一个药品耗材货款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结算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六条 结算专户内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的款项。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结算专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明确由专人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防范相关资金安全风险。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结算专户开设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相关流程直接向相关医疗机构拨付一定比例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医药货款结算支付。相关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后应及时将其转拨到市医保中心结算专户,委托市医保中心代为支付配送企业医药货款。

  第九条周转金额度按医疗机构月均采购国家、省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两病”用药保障范围集中带量医药货款金额确定,周转金比例可根据医疗机构月均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终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清算。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条 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提交上一月度采购交货验收的医药货款结算金额等资料,经市医保中心复核确认后根据委托协议拨付医药货款给与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每月在下拨给医疗机构月度结算款前,要统计各医疗机构上一月度货款直接支付金额,并在下拨给医疗机构月度结算款后,经由结算合作银行根据委托协议直接扣除医疗机构上一月度采购的医药货款,划转到市医保中心医药货款结算专户进行补齐。若月度结算款金额不足支付时,由结算银行向医疗机构发出补足资金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配送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医药退款退回至对应医疗机构账户,医疗机构收到退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退款拨付到市医保中心结算账户,退款将作为冲减医疗机构结算的医药货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药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第十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

  第十 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结算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 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医药价格及医药货款直接结算进行监测,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拨付。

  第十 相关结算合作银行负责提供直接结算项目所需金融服务,并为医疗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服务,尽可能给予利率优惠及协助医疗机构解决历史欠款问题,结算合作银行同时负责开发、维护和管理医药货款结算系统。

  第十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级采购平台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做好采购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同时要做好历史采购欠款还款计划,在约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偿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九 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全力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暂停支付相应订单货款,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则进行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