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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2017-12-25 15:59
  • 来源: 汕尾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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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200912号),设立汕尾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⒈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⒉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  

⒊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治涝、洪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⒋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⒉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务工作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战规划,组织审核市内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水利项目技术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协调水文水资源监测;协调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拟订农村小水电发展规划;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然料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负责水务科技教育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监察纠风、信访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承担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登记等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职工培训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财务审计科    

组织水利水电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提出市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设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市级水务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水政水资源科    

拟订水务方面规章制度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市管河道的纳污能力。  

()建设与管理科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主要江河、河口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水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负责市级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开工报告的审批;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村水电与水土保持科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建设、农村节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布;审核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小水电发展规划;  

(六)质量安全监督与农电科    

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农村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技术审批;负责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专职兼任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报务人员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二)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按职责开展全市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三)市水利水政监察支队,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县(市、区)水行政执法。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构,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汕尾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市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汕尾大道南赤岭段西侧市水务局  负责人:谢斯莹   联系电话:0660-3335571   邮政编码:5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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