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省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河湖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工作督察制度”。2019年12月,水利部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湖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2021年7月,水利部印发《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要求建立工作督察、问题交办分办督办、考核激励与问责等10项工作制度。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新任务、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盼,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绿美广东的部署要求,我省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和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压紧河湖长制责任链条,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各项工作落实。
问题二:对标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一是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内容,特别是镇(乡、街道)级以上河长湖长、村(居委会)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同时增加了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等河湖长制八项主要任务的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拓展了问题分类标准。为全面反映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在水利部印发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列出的88项问题分类标准基础上(除要求建立省级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1项标准外),结合我省实际,在配套的《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中增加了包括河湖长制八大任务等89项问题分类标准,共计177项。本次新增的问题分类标准主要为河湖表象问题,便于监测、认定。
三是进一步明晰省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在配套的《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中,明晰各类问题的省级主管部门,便于监督检查单位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分办到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问题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具体来讲,是指下级河长湖长,下一级河湖管理责任部门(包括河湖管理部门、河长办、有关管理单位),以及本行政区范围内所有河湖。
问题四:实施监督检查有哪些方式?
为减轻基层负担,河湖长制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于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的河湖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方式更加丰富、灵活,突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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