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水利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水利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县(市、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工备案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项目代管单位)应对水利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水利施工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应当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应当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反映。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时,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第八条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守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专职部门和责任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对水利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监督举报电话:0660-3338673。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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