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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规定》已征求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5月11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河砂可采区
和禁采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
第三条 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应当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四条划定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河床演变、水流条件等情况进行科学研究分析,编制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其中《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第六条可采区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环境和水工程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水文和河砂储量及质量的分析、研究,保证划定科学、合理。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和水工程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克服的区域,可以划定为可采区。
第八条可采区划定应当明确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以及该河段内各可采区采砂具体地点、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可采长度和宽度、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与规模控制、采砂期限等。
第九条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应当综合考虑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以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第十条可采区开采范围的规划布置及其平面控制点坐标的确定,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最新的河道地形图。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当充分考虑与水工程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当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十一条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应当在河道演变、泥沙补给以及采砂影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二条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对各可采区的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与规模控制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十三条可采区的开采期限应当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与规模控制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每个地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应当与该地区的现场监管能力相适应。《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五条可采区划定除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充分研究采砂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河段或者区域。下列河段或者区域不能划定为可采区: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二)大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拦河建筑物上游1000米、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中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以内的河段;小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200米、下游500米以内的河段;
(三)特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以内的河段;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中小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以内的河段;
(四)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的河段;
(五)码头、港口作业区等临河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范围内的河段;
(六)航道(路)、锚地、停泊区、交通管制区、事故多发区、交通密集区等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河段;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八)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
(九)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河流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的河段;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500米以内的河段;
(十)水文(含水质)站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的河段;
(十一)国控、省控水质监测断面或者自动监测站上游 1000米和下游200米范围内的河段;
(十二)各类水下管线(隧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河段;
(十三)航道整治丁坝上下游100米、坝头50米范围,以及航道护岸堤脚100米范围内的河段;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流势变化较大、河床超深、砂源枯竭等其他应当禁止采砂的河段;
(十五)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河段;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要湿地、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所在的河段;
(十七)枢纽库区死水位情况下回水不衔接的河段。
第十六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开采作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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