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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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断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我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和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升;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主要任务
1、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计划生育配套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2、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严格执行再婚家庭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制度。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进一步简政便民。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加强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3、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卫生计生、教育、人社、国土、编办等部门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的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制订相关规划。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建设,提供优孕、优生、优哺、优养、优育等一体化特色妇幼保健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创建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4、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建立健全人口统计调查体系,健全县镇村三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推进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加强市级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全员人口、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融合。以全员人口数据库为核心,汇集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
5、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儿童医疗服务改革与发展。推进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推进儿童医院建设,尚无条件设立儿童医院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的医疗服务功能。争取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口支援,提升各级妇幼保健计生中心能力。到2020年,市级应建成1所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应建成1所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陆丰市可结合当地服务需求,建设1所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应设儿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儿科床位不得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强化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将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门诊建设纳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范畴。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协商汕头大学汕尾教学点增设儿科学专业,加强妇幼儿科学建设。落实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机制,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探索建立产科、儿科医师订单式培训机制。
6、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到2018年基本构建全市出生缺陷防控服务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预防措施有机衔接机制,完善出生缺陷防控领域公共服务。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及叶酸增补、地中海贫血防控、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预防、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措施。强化助产技术的分级诊疗和质量管理,落实住院分娩。加强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管复通等解除长效避孕措施的技术服务。鼓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帮助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药具服务管理,完善网点建设,提升药具发放管理水平。
7、强化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宣传倡导、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等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鼓励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方法。坚持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和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将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解决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推进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
8、强化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完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提高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证件办理、服务预约、信息查询、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加强与珠三角区域交流合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保健意识。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9、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退还。
10、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县镇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
11、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保障合法生育夫妻休假权利,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稳步实施健康老龄化促进工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服务的健康老龄化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
12、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推行关爱女孩优惠工程、安居工程、助学工程、成才工程。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专项行动,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3、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新形势下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相关重大问题研究,把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政策。
14、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全社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丰富宣传报道载体和形式,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及自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和谣言。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三、保障措施
15、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及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研究分析,加强督查落实。要统筹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6、加强综合治理。完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对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影响,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衔接。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等问题。
17、强化督导落实。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重点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的跟踪评估。加强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抄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文电法规科 2016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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