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单位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招商引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汕尾市招商引资总体规划及工作总结;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投资汕尾的相关产业政策、服务指引;
6.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8.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年度工作报告;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主要通过汕尾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汕尾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http://www.shanwei.gov.cn/swtcj/)开设汕尾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尾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策”“组织机构”“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业务工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八个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三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工作动态”“人事信息”“通知公告”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及关键词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2.“汕尾招商”新媒体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开设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汕尾招商”微信公众号查阅或检索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汕尾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大院右侧二楼202
联系电话:0660-3600090
邮政编码:5166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22/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汕尾市投资促进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尾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汕尾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递交申请。
(1)互联网(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进入“汕尾市投资促进局”依申请公开系统,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现场、邮寄(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本机关在汕尾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及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3.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