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退役军人发〔2023〕46号
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局、人民武装部: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二、规范优待内容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倾斜。各县(市、区)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县(市、区)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六)在医疗方面。各县(市、区)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
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优抚对象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健全管理机制
(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逐步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
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五)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相关部门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附件:1.汕尾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2.汕尾市相关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责任清单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汕尾市委宣传部
汕尾市发展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司法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信访局
汕尾市林业局
汕尾银保监分局
汕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汕尾军分区动员处
汕尾军分区保障处
2023年7月5日
附件1
汕尾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备注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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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1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1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1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1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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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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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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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春节慰问信。 | ★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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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6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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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8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现役军人家属,各地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 |
9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0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14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有关规定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 | ★ |
15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 ★ |
16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 | ★ |
17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 |
18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 |
19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20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 |
2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22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
23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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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简称伤残人员)基本优待 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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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残疾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伤残人员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 |
6 | 优先聘请优秀伤残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伤残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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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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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伤残人员,各地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3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18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 |
19 | 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 | ★ |
20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子女参加中考按有关规定降分录取。 | ★ |
2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22 | 伤残人员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 ★ |
2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24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25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 |
26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27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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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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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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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
7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倾斜。 | ★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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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各地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
1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1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7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18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19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 ★ |
20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21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 |
22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 |
2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2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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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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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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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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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7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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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9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条件的老年“三属”,各地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 |
10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1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
1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4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15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1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17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按有关规定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 |
18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 ★ |
19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加中考按有关规定降分录取。 | ★ |
2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 ★ |
2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2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2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2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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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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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必须落实的优待项目;

为鼓励倡导的优待项目。 |
附件2
汕尾市相关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配合部门 | 项目 | 内容 |
1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宣传、发改、财政、人武等部门 | 荣誉激励优待 | 1.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送喜报,宣传优抚对象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会同当地地方志办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
生活优待 | 2.落实国家和省提标文件,动态调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帮扶援助 |
养老优待 | 3.指导我市光荣院对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费用。 |
教育优待 | 4.指导落实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政策。 |
2 | 宣传部门 | 教育、交通、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航管理、广铁集团、人武等部门 | 荣誉激励优待 | 制定并落实荣誉激励措施,指导各地宣传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倡导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鼓励红色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社会优待 | 鼓励影院在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 | 发改部门 | 民政、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林业等部门 | 养老优待文化交通优待 | 为养老优待、文化旅游、交通优待涉及的优惠减免项目定价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
4 | 教育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 人武等部门 | 教育优待 | 制定并落实教育优待措施,明确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偏远海岛、高原寒冷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住地或原户籍地的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具体政策。 指导各类教育机构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指导各高校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优抚对象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导各高校为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 |
5 | 公安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优待管理 | 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依法被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 |
6 | 民政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养老优待 | 制定并落实养老优待措施,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予以护理补贴。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社会优待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
7 | 司法行政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社会优待 | 制定并落实法律服务优待措施,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8 | 财政部门 |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林业等部门 | 优待项目补贴 | 落实优待项目补贴措施,对退役军人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
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财政、退役军人 事务等部门 | 住房优待 | 制定并落实住房优待措施,指导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制定租金减免或补助办法,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0 | 交通运输部门 | 财政、退役军人 事务等部门 | 交通优待 | 制定并落实交通优待措施,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轮船、客运班车提供优先购票、安检、乘车(船)服务,可提供优先通道,为随同出行的家属一同提供优先服务;为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提供免费乘坐服务,为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提供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11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发改、财政、退役军人 事务、其他景区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文化优待 | 制定并落实文化旅游优待措施,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门票优待。 |
社会优待 | 指导各地剧院在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12 | 卫生健康部门 | 财政、退役军人 事务等部门 | 医疗优待 | 制定并落实医疗优待措施,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指并监督导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3 | 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社会优待 | 指导和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4 | 信访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优待管理 | 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 |
15 | 林业部门 | 发改、财政、退役军人 事务等部门 | 文化优待 | 制定并落实文化优待措施,组织指导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对现役军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门票优待。 |
16 | 军分区机关及所属单位 | 教育、退役军人 事务等部门 | 教育优待 | 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偏远海岛、高原寒冷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住地或原户籍地的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具体政策。 |
优待管理 | 为现役军人家属制发享受优待的相关证件。 |
优待管理 | 核实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的入伍信息和服役情况。 |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关于 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