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汕尾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shanwei.gov.cn/swswj/)上查阅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方式。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shanwei.gov.cn/swswj/),同时还采取电子屏幕、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务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汕尾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赤岭段西侧水务局5楼
邮政编码:5166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0-3335571
电子邮箱:sw3335571@126.com”
传 真:0660-3346782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尾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提供包括能够以指向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https://ysqgk.gd.gov.cn/660033/choice)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求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一个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按有关规定和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6660-3335571,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赤岭段西侧水务局,邮政编码:5166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