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国资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18日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流、湖泊以及河湖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闸坝等拦河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按照已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