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不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可能造成项目结余资金滞留建设单位,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也会影响资产交付,难以确认新增资产价值,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不利于资产管理。
2023年5月,审计机关在对某行政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实施的某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截至2023年5月,工程项目仍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