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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56257732XH/2026-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1-23
名称: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文号: 汕府〔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2-11
主题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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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6-02-11  浏览次数:-

  汕府〔2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

  二、缴费补贴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三、养老金问题

  (一)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9的比例分担。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后,若国家、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