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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605E/2026-0010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2-15
名称: 关于《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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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7-12  浏览次数:-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文件精神,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我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做好政策的接续工作,明确相关事项,使认定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我局起草《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结构

  《通知》共三点,分别是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细化、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细化、附则。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说明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细化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将以上不动产认定情形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对于因继承、土地确权等原因持有多套小面积房产,但实际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且家庭总收入与财产总值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应予以合理考量,避免将其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根据《汕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各县(市、区)均有制定公租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对于已拥有2套或(栋)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户籍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细化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将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

  此次《办法》对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予以放宽,主要政策考量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低保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状况。为科学设定本市标准,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低保家庭名下金融资产规定,我市当前低保家庭平均为2.86人/户,对应平均每户低保家庭所允许持有的金融资产应当不超过68,296.8元/户(城镇),为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72倍。参照以上金额,并经询湛江、茂名、阳江、佛山、惠州、梅州、汕头等省内地市,其标准均初步拟定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7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将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价值认定标准确定为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价值认定标准根据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若按2025年标准核算,具体价值上限为59,700元(城镇)。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四、制定依据

  国家和部委层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省级层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链接:汕尾市民政局关于《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