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行政区划建制设立时,应当编制行政区划代码;
2.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时,应当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3.行政区划建制的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废止原有行政区划代码,并编制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迁移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驻地、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沿用原有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建制的上级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其行政区划代码作出相应调整。
| 索引号: | 11441500007240605E/2026-0002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 名称: | 问:对应不同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形,应如何确定行政区划代码?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04 | |
| 主题词: | |||
答:
1.行政区划建制设立时,应当编制行政区划代码;
2.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时,应当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3.行政区划建制的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废止原有行政区划代码,并编制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迁移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驻地、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沿用原有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建制的上级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其行政区划代码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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