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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605E/2025-00048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4-11
名称: 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修订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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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修订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细化我市代销者管理,根据《广东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修订了《汕尾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相关内容,于2025年4月1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025年4月11日



汕尾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

(2025年4月修订)


  根据《广东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代销者为自然人的,市福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允许变更销售场所负责人,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章申办原则

  第一条 变更流程应按照先撤销后设立的原则,即要在与原销售场所负责人解除代销合同,办理完毕销售终止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代销申请。

  第二条 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变更过程中双方不得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销售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四条 原销售场所负责人必须直接参与该销售场所经营管理满两年,且代销合同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原销售场所负责人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代销资格,或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承接代销者自愿承接继续经营销售场所销售福利彩票。

  第六条 销售场所新负责人(即承接代销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小于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汕尾市户籍居民;

  (2)有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 原销售场所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原负责人与承接代销者双方一同前往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原销售场所负责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指原销售场所负责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下同)到本中心提出承接经营申请,或者代其与承接代销者一同前往本中心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包括特定关系人承接经营的情形)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 原销售场所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变更负责人,由原负责人与承接代销者双方一同到本中心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填写《汕尾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双方签订《负责人变更双方承诺书》。

  (二) 原销售场所负责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特定关系人到本中心提交原负责人死亡证明或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构出具的原负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中心提出承接经营申请,或者与其他承接代销者双方一同前往本中心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填写《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双方签订《负责人变更双方承诺书》。

  特定关系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原负责人与承接代销者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证明);

  2.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原负责人与承接代销者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如不能提供上述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能证明其对应亲属关系的,应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对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批准后原销售场所负责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按程序办理解除代销合同、终止销售手续。

  第十条 在本中心与原销售场所负责人解除代销合同、办理完毕销售终止手续后,承接代销者按《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代销申请,代销合同委托期限截止时间与原代销者代销合同一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是代销者代销销售福利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销售场所销售设备属于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二条 在变更销售场所现负责人过程中,如发现原销售场所负责人或代其办理变更手续的特定关系人与承接代销者之间存在不当利益交易关系,本中心将直接撤销该销售场所,原销售场所负责人或该特定关系人与承接代销者之间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本中心无关。

  第十三条 本负责人变更规则及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本规则及程序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