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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605E/2024-00072 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9
名称: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汕民发〔2024〕39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主题词: 民政 财政 孤儿 养育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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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3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养育标准

  2024年,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295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484元/人·月;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统筹使用中央、省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并严格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福利或救助服务机构账户。

  三、确保数据真实及时

  各县(市、区)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更新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及时。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主题词:民政 财政 孤儿 养育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