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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2775/2026-00047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6-04-06
名称: 【理论前沿】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宪法逻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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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宪法逻辑

发布日期:2026-04-06  浏览次数:-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这一思想在民族工作领域结出的法治硕果。这部法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承载着重大宪法使命,关乎国家根本制度和长治久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原则的生动实践。

  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制度化与时代化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需要通过部门法加以落实,方能从根本规范转化为治理效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通过下位法律将其具体化、细化,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正是将宪法中关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宏大原则,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转化为系统完备、可操作可评估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在序言中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属性。这一表述不仅是对国家形态的事实描述,更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选择的法律确认。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些宪法原则,构成了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最高法律规范和根本遵循,为民族工作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为立法目的,这正是对宪法相关原则最精准、最富时代精神的阐释与创造性转化。法律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将宪法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细化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和全社会的共同义务。这种从宪法原则到法律规范的转化,既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统摄地位,也彰显了立法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是运用立法方式推动宪法精神落地生根的典范。

  深刻回应了宪法的国家整合功能

  宪法的核心功能之一,便是塑造和巩固公民的国家认同,而这一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具体法律将抽象的宪法规范转化为公民可感可知的制度安排。一个缺乏共同认同的国家,纵然制度再完善,也难以抵御内部分歧和外部冲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篇贯穿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正是对宪法国家整合功能的具体落实,将宪法所蕴含的凝聚人心、巩固统一的价值追求转化为系统的法律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这一重要论断为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这一重要论断转化为法律语言和制度设计。法律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引导全体公民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认同”超越了血缘、地域、语言等原生性纽带,为宪法所期待的公民忠诚与国家凝聚力注入深厚力量,使国家整合功能从制度层面走向社会层面、从规范层面走向认同层面,真正实现了从法律的整合到人心的凝聚的跨越。

  形成价值共识并夯实合法性基础

  法律的序言,尤其是关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律序言,承载着阐明立法背景、宣示价值目标、凝聚社会共识的重大功能。在法治实践中,序言往往是一部法律的精神标识,昭示着立法的历史渊源和价值取向。以历史叙事的方式确立基本事实、形成价值共识,是法律序言的重要特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正体现了这一功能。它通过法律文本的权威形式,将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识基础。

  序言以凝练而恢宏的笔触,回顾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御外侮、共谋解放、共促复兴的壮丽史诗。这一历史叙事具有深刻的法理意涵,揭示了宪法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性的历史正当性与文化合法性。通过从历史维度回答“我们是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如何走到一起”这些根本性问题,昭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深厚的历史逻辑。同时,这一叙事将民主、和谐、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文本,使之成为全体公民共享的历史记忆和价值共识。这种以法律确认历史共识的做法,为法律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使法治获得更为坚实的社会认同支撑。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价值取向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转化为具有整体性、实质性的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在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它将民族关系的调整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发展。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赋予公民平等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系统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构成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基础。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条文中充分体现了保障和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共同福祉的立法理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一系列规定,实质上是将宪法关于平等权、发展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转化为更具整体性、更具实质内涵的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更要通过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弥补历史和自然条件造成的差距,使各民族真正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其所属区域和共同体的整体发展进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每一位公民创造了平等的发展机会并使其共享现代化成果。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共同富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从个体权利保障向共同体协同发展的宪法权利观的深化,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民族工作领域的独特优势和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