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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3590599/2023-0004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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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落实《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wxqzyk@163.com。邮件主题命名为“姓名(或单位)+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建议”。  2.来函请寄: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红海大道中汕尾市教育局学前与职业教育科(邮政编码:516600,收件电话:33906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



       汕尾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1日




汕尾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汕尾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汕府〔2022〕24号)《汕尾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汕府办〔2019〕1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建城镇等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等(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二条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住宅小区,要同时配建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在居住小区红线范围外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开发建设单位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解决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及绿色建筑标准等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

  幼儿园班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6班

  2192.4~2664

  3654~4440

  9班

  3145.5~3839.4

  5242.5~6399

  12班

  4003.2~4906.8

  6672~8178

  本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

  第九条 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在幼儿园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已建成幼儿园用地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原则同步重新选址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