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12345热线投诉虚列维修项目案
根据汕尾市交通运输局12345热线转办通知线索来源,市民反映其与市城区**4S店因汽车维修事宜产生消费纠纷。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该4S店收集维修清单、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投诉人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佐证材料,并随后分别对汕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市城区**4S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车师傅某和服务顾问欧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后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汕尾**有限公司有涉嫌虚列维修项目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汕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
(三)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五)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六)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
危险性及典型性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列维修项目,直接导致车主为未实际开展的项目支付额外费用,造成经济损失;若车辆存在的故障因虚列项目被掩盖,可能在行驶过程中突发故障,直接威胁车主及道路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此外,虚列维修项目破坏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诚信根基,导致公众对整个维修行业的信任度下降,长此以往将对道路运输安全和消费环境造成系统性危害。本案是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第一宗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列维修项目案件,具有典型引领模范作用。
案例二:小红书网民举报非法营运案
2025年3月10日,小红书网民发帖称:“粤ND***小型轿车黑车宰客,要价25元后要求支付50元,后经讲价后支付35元,有微信支付凭证为证。”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粤ND***小型轿车车主为蔡某,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蔡某协助调查并通过附城镇派出所协助上门调查,蔡某均拒绝配合。经查询发现粤ND***并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属非营运车辆,小红书反映的车牌信息及支付记录收款人与车主蔡某一致,蔡某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蔡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粤ND***号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及典型性
非法运营车辆往往缺乏定期且专业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此类车辆未在监管体系内,一旦乘客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极大地增加了乘客权益受损风险,威胁公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本案中蔡某拒绝配合执法调查,但在确凿的支付凭证、车辆信息等证据面前,违法事实无可辩驳。本案也是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查处非法营运第一宗“零口供”立案案件,给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敲醒警钟,警示从业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拒不配合调查逃避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12345热线投诉网约车司机途中甩客案
根据汕尾市交通运输局12345热线转办通知线索来源,市民反映称其于2025年04月28日搭乘粤ND***网约车从汕尾市城区新海珍到甘露寺,在行驶至捷胜镇沙角尾时司机要求市民途中下车并表示导航目的地已到达,但实际未到达甘露寺。2025年5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粤ND***网约车驾驶员潘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后发现网约车驾驶员潘某有涉嫌使用粤ND***网约车途中甩客的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潘某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及典型性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输途中甩客,不仅违反运输服务合同约定,更对乘客安全与权益造成多重威胁。乘客既定行程等被迫中断,极易造成时间延误与经济损失。此外,此类行为严重践踏了网约车服务的契约精神与行业规范,乘客行程安全与服务质量失去基本保障。出租车作为城市对外展示的一张名片,巡游出租车及网约车司机服务素质代表城市形象,在此呼吁广大司机从业者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规范有序、安全文明的城市客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