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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496F/2024-00510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7-17
名称: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文号: 交水规〔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主题词: 港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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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交水规〔2024〕4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相关附件: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