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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〡案例六:未按时完成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2023-09-18 15:3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下半篇文章”,是体现审计监督成效的重要指标。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写入审计法,上升为国家意志。

  2022年,审计机关在开展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纾困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中发现,某行政单位落实行业助企纾困普惠政策不到位,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工作;以及暂退行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及时,支持行业企业纾困力度不足。审计机关及时指出问题,要求在60日内整改完毕。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整改,超过60天仍未整改。经审计机关多次督促,才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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