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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简述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加大工信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工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信局实际,编制《汕尾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www.shanwei.gov.cn/swjx)查阅本指南,也可以来本局办公室领取。

  二、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本局的机构概况、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

  2、行政许可。涉及市工信局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及时限。

  3、公共服务。工信局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4、重大决策。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信行业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信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6、工作动态。工信局的年度工作及计划,分阶段工业经济、工信信息、企业介绍等。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本局网站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方便群众。

  (三)公开时限

  本局制作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生成后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本局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局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系统(https://ysqgk.gd.gov.cn/660043/choice)、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本局网站下载或在本局办公室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咨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本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地址: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申请人可到本局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本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660—3365889

  传真:0660—3365349       邮编:516600

  电子邮箱:swjx3365889@163.com

  (四)公开程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2、本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3、对需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三审三校”、“先审后发”。

  三审三校”实施流程

  “三审”:工作人员一审,处(科)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

  “三校”:工作人员一校,处(科)室负责人二校,分管领导三校。

  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本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本局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7、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8、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9、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局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机关党办或市人民政府举报。

  监督电话:0660-3373489  邮编:516600
    地址:汕尾市工信局机关党办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本《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