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汕尾市公安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汕尾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公安中心工作,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体系,拓展多元公开渠道,强化政民互动交流,切实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公安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情况
在主动公开方面,市公安局积极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全年通过各类平台累计发布政府信息4205条。其中,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布及更新信息423条;政务新媒体共发布信息4020条,具体包括:微信视频号、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583条;“平安汕尾”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667篇;官方微博发布信息390篇;其他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2963篇;此外,在中央、省、市各级传统主流媒体刊发报道共计185篇,有效提升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市公安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均已依法按时办结。其中,予以公开或部分公开3件;其余21件因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或需进行加工、分析、汇总等原因,依法不予提供。所有申请均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确保程序规范、答复及时。
(三)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更新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着力提升服务群众的便捷性、优质性和高效性。统筹推进网站与新媒体资源整合,健全信息协同发布机制,确保发布内容权威、准确、一致。常态化开展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行状况的监测,全年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了12轮政务新媒体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目前,全市公安系统共有30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均已按相关规定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四)解读回应情况
2025年,市公安局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惠民生等重点工作,强化政策解读、成效宣传与社会回应。全年通过“平安汕尾”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667篇,联合汕尾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汕尾警声》公安专题节目26期;在人民日报、中国报道、南方日报、汕尾日报等各级主流媒体刊发公安工作报道127篇(其中中央级76篇、省级28篇、市级23篇),有效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5年,市公安局持续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从严推动工作落实。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压实信息发布各环节责任,对拟公开内容从政治导向、事实准确性、保密审查、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严把内容安全关,坚决防止虚假信息、敏感信息或涉密信息对外公开,确保发布信息权威、准确、规范,有效保障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规范化管理,完善日常监测、定期检查与动态整改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5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政策解读的原创性不足,多数解读内容仍以转载上级机关发布内容为主,结合本地公安工作实际开展深度解读和通俗化阐释仍有待加强。
(二)改进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推动整改提升: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和督办事项,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和过程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是优化形式方法,完善政策解读。围绕公安领域重要政策文件,推动政策制定与解读方案同步谋划、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注重运用图文、短视频、问答等形式开展多元化、接地气的解读,增强政策传播力和群众理解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优化政策解读专栏设置,提升服务精准性和可及性。
三是提升专业能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通过专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夯实基层基础。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结果运用,以考促改、以评促优,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5年,汕尾市公安局未制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未发生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