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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584X/2020-00307 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9-18
名称: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偷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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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偷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14  浏览次数:-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偷渡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我市,巩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疫情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容留、藏匿、协助非法入境人员(含境外中国公民、港澳台籍人员、外国人)逃避检查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偷越国()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八)容留、藏匿、协助非法入境的境外中国公民、港澳台籍人员逃避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奖惩措施

(一)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渡人员、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到我市的接收者(经营者),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我市疫情防控大好局面。

(二)凡举报偷渡人员、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到我市的接收者(经营者)举报内容经查实的每宗予以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三)偷渡人员、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到我市的接收者(经营者),投案自首或主动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市公安局: 黎警官,手机:13828988728,办公电话:0660—3374966

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蔡警官,手机:13560585848,办公电话:0660—3374194

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杨警官:手机:13809792359,办公电话:0660—3436996

市公安局尖山分局:陈警官,手机:19925095089,办公电话:0660—8252398

海丰公安局:彭警官,手机:19928531231,办公电话:0660—6694738

陆丰公安局:郑警官,手机:19925089450,办公电话:0660—8522828

陆河公安局:叶警官,手机:13828908111,办公电话:0660—5601444



汕尾市公安局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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