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公规〔2020〕3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济功能,根据《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0年8月18日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
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体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社会救济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垫付和救助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垫付或救助。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规定
(一)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垫付。
(二)垫付申请
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个人抢救费用6万元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抢救超过72小时至7日内的由医疗机构事先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超过7日或个人抢救费超过6万元的同时报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具体如下:
1.致人受伤且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2.致人受伤且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至伤者出院仍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能力先行垫付的,伤者的抢救费用经审核符合《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受伤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4.致人受伤,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承保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责任限额支付或抢救费用确定超过限额之日起可以申请。
5.发生机动车单方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抢救费用超过投保乘员险种限额或没有投保乘员险种的,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的,在承保保险公司完成限额支付或抢救费用确定超过限额或确定没有投保乘员险种之日起可以申请。
6.致人死亡且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由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7.发生机动车单方事故,没有赔偿责任人的,丧葬费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三)垫付结算
上述所有由基金垫付的费用必须经过汕尾市或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局或民政局审核把关。抢救超过7日或个人抢救费用6万元以上,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基金专家组提供审查意见。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最后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划账支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划账支付前,受害人已自行先期垫付费用的,在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划账资金到帐后,自行向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申请退款。
受害人因抢救需要跨市际到上级医疗机构抢救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限额内的临时借款,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层报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领导批准后,向有关医疗机构划账支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负责救助基金申请的接收和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汕尾市和各县级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抢救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委托汕尾市和各县级民政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进行审核。
对于垫付的费用,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办案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商请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派员参与赔偿调解过程,安排有关理赔款优先偿还基金已垫付款项。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家属或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3.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一)救助条件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或者赔偿责任人已到案但赔偿明显不足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或者没有赔偿责任人的,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特殊情况,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注:“赔偿明显不足”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总额按事故责任分担后,达不到应赔总额50%的。)
(二)救助规定
1.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2.经鉴定达到重伤但未达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参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3.致人死亡或重伤的逃逸未侦破或者事故责任人已到案的案件,受害人家属未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明显不足的,死伤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根据死伤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申请。
表格一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标准表(一)
注:“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中有关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跨越或骑坐道路隔离设施、强行拦车、跳车、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非机动车在隔离道路逆向行驶,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人或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灯信号通行等交通安全高危违法行为。
表格二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二)
注: “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中机动车违法应处罚款200元(不含)以上或记6分(含)以上的交通安全高危违法行为。
(三)办理流程
1.伤者、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纹)确认。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办案单位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3.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四、发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特殊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方尚未到位,确需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辖区办案部门可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请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发出先行垫付申请函,经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按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先行垫付费用,由所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优先偿还基金已垫付款项。
五、事故责任人到案且在事故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经法院审结执行困难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受害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没有赔偿责任人的单方死亡事故家属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参照表格一、二所列的“致人死伤事故责任人已到案但赔偿不足”部分规定进救助;基金已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给予扣除(追偿)。
六、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七、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已垫付的救助资金应当予以追偿。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市基金联席办(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基金联席办(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基金仍保留追偿的权利自垫付日起,追偿时限为2年。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基金专户。
八、农业机械、专业运输机械、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九、本试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申请流程及表格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审批流程及表格
(以下所有涉及交警大队填报的表格,在送救市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前,请各大队自行复印存档备查。)
抢救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流程及表格
1.申请人在交警大队领取并填写《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连同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同提交交警大队。
2.接到申请材料后,经交警大队初步审查、盖章(经办民警意见、事故中队/交管股领导审核、大队领导审核)后将《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交警大队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于2个工作日内送交警支队(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3.交警支队(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交警大队送来的当事人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上加意见及继续审核、审批(经办人意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交警支队主管基金办公室领导审核、)。经审批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民警制作《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不同意垫付的制作《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告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人亲属)发出。
4.医疗机构负责抢救,殡葬机构负责死亡遗体接运处理完成后,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先委托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其进行审核。经卫生健康局局(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再交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经办人意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交警支队主管基金办领导审批、市公安局主管基金办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民警制作《同意支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5.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6.抢救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身份证明)
交警大队受理、初审(补充案卷材料、制作预付通知)
医疗、殡葬机构
完成
市基金办核实、送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
同意垫付通知书
不同意垫付告知书
复核
卫健或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市公安局
制作同意支付通知书、财务部门2日内划帐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交警大队
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单位名称:
一、简要案情:
二、垫付原因:
(一)在该事故中,因(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二)肇事车辆于 年 月 日,投保 保险公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 (垫)付抢救费用。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交通警察: 、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1、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第二联送保险机构,第三联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2、本页简要案情可继写至续页。
交警大队
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单位名称:
简要案情:
二、垫付原因:
(一)在该事故中,因(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二)肇事车辆于 年 月 日,投保 保险公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 预(垫)付丧葬费用。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交通警察: 、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1、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第二联送保险机构,第三联送实施殡葬机构。
2、本页简要案情可继写至续页。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告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的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经审核,该申请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不同意垫付。
特此告知。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注:1、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2、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的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经审核,该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同意垫付(限额:X日内XX元,超过的需提交说明)。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送医疗殡葬机构,第三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2、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抢救费用(结算/临时借款)支付申请书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丧葬费用支付申请书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同意结算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的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经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该事故发生后你(单位)已按规定进行抢救(处理),你(单位)提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支付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条件,同意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特此通知。
医院(殡仪馆)账户名称:
医院(殡仪馆)账号: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第二联送市公安局财务办理转账手续,第三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不同意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 的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经审核,由于 ,对你(单位)提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不同意支付。
特此通知。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1、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第二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2、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流程及表格
1.申请人在交警大队领取并填写《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后,连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一同提交警大队。
2.接到申请材料后,经交警大队审查、盖章(经办民警意见、事故中队/交管股领导审核、大队领导审核)后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于5日内送交警支队(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3.交警支队(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交警大队送来的当事人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并具体确定拟救助金额后,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业务领导审核,最后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审批。整个调查审批过程需在1 5日内完成。
4.对符合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经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审批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后,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于2日内制作《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抄送财务岗具体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于1 5日内制作《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5.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身份证明)
交警大队受理、初审(补充案卷材料)
市基金办核实、送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
市基金联席会议领导批准
不同意告知书
制作同意支付通知书、财务部门2日内划帐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重伤/死亡,你方于 年 月 日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该申请符合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同意给予人民币 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特此通知。
被救助人账户名称:
被救助人账号: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送市公安局财务岗办理转账手续,第三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重伤/死亡,你方于 年 月 日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该申请不符合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材料
1.现场图复印件
2.现场及伤者照片(按事故档案材料要求粘贴好,要体现伤者伤势)
3.申请人与伤者的身份证明和家庭关系文件(户口本)复印件
4.案情说明(经办单位出具)或法院出具的执行困难通知书
5.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
6.诊断证明复印件
7.肇事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
8.医院押金单复印件
9.按规定填写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以上材料非正本的由交警大队加盖公章)
丧葬费用垫付的申请材料
1.现场图复印件
2.现场及死者照片(按事故档案材料要求粘贴好,要体现死者受伤部位)
3.申请人与死者的身份证明
4.尸体处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尸体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5.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或案情说明(经办单位出具)
6.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通知书
7.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尸体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按规定填写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以上材料非正本的由交警大队加盖公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
1.现场图复印件
2.现场及死伤者照片(按事故档案材料要求粘贴好,要体现伤者伤势)
3.申请人与死伤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家庭关系文件(户口本)复印件
4.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5.调解记录或法院出具的执行困难通知书
6.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劳动收入为该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声明承诺书)
7.受害人的轻重伤或伤残鉴定书复印件
8.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复印件
9.按规定填写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以上材料非正本的由大队加盖公章)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符合救助条件告知书
:
根据《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路段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死亡的情形符合救助条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向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
特此通知。
大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无名氏死亡赔偿金
交付告知书
编号: (事故认定书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驾驶 号车在 路段与 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性别 )死亡的交通事故。你在此事故中负 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的有关规定,请持本告知书到指定银行交付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大写) 元。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经办民警: 年 月 日
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退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
第 号(第 联)
: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 号牌机动车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 (性别 ,年龄 ,籍贯 )受伤/死亡,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 元(大写: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将上述款项存入以下指定账户后,并将银行存单送我单位。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相关当事人、代理人或相关单位,第二联基金管理机构存档。
汕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020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