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推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
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19〕170号)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粤司办〔2020〕116号)精神,加快推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11月30日前,确保我市8个试点单位上线应用“两平台”,实现执法全过程网上办案,形成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应用。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八个试点单位
汕尾市司法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尾市城区司法局、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统筹推进我市试点单位应用“两平台”系统
1.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事项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等执法全过程网上办案功能,为我市试点单位提供通用的执法办案平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试点单位落实)
2.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持续推进应用省建设的案件监督、执法队伍管理、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内容,实现对行政执法流程的全过程监控,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我市8个试点单位执法数据的分析可视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试点单位落实)
3.按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集约化建设要求,应用省统一开发的平台软件版本,实现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积极运用全省统一的执法事项库、法律法规库、执法主体及人员库,三库共同为“两平台”提供标准化、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5.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单位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系统的立项申请,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按照粤办函〔2019〕170号文的规定,不在批准新建项目。除使用国家系统的以外,尚未开发行政执法系统或系统需要更新换代的地方和部门,不再另行开发相关办案系统,针对已有行政执法系统的,将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不再采用系统对接方式。(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6.各县(市、区)应当将政务外网建设纳入计划加快推进,确保政务外网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全覆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结合“互联网+监管”建设的工作目标,“两平台”作为“互联网+监管”中行政执法监管系统的组成部分,为我市8个试点单位提供通用的执法办案平台。(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执行省制定的“两平台”标准规范
8.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统一规划下,我市8个试点单位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数据标准》执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试点单位落实)
9.执行省制定的“两平台”管理规则,明晰各方运营使用职责和规则,为“两平台”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单位落实)
10.执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装备指导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单位落实)
11.执行全省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技术标准,形成行政执法的电子化案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档案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试点单位落实)
(四)全面推行移动办案
12.应用广东省移动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推行移动化行政执法,同时依托全省统一的移动协同解决方案,应用离线办案功能,解决无网络信号环境下移动执法问题,满足一线执法人员的迫切需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单位落实)
13.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大力支持和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巩固试点成果。认真组织试点单位上线试点应用,逐步扩大移动办案覆盖范围,力争实现移动办案全覆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试点单位落实)
(五)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14.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使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进行执法办案,数据可自动归集至公示平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单位落实)
15.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与“信用广东”双公示数据、政务服务网行政许可数据、“互联网+监管”数据等的共享与互通,减少“多头填报”现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司法局配合)
16.充分利用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等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实现政民互动,扩宽信息获取渠道和监督渠道,方便公众查询执法信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试点单位配合)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7.以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为基础,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事项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建立执法事项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与“互联网+监管”事项相互对应关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18.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市通用事项需取消或者调整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司法局核报本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入库并发布;各县(市、区)通用事项需取消或者调整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各县(市、区)司法局核报本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入库并发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
19.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对试点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流程监控,加强事中监督;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对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开展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加强事后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试点单位配合)
(七)推进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和应用
20.开展执法数据向上集中。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数据标准》,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执法监督数据主题库,开展数据归集工作,我市应用“两平台”执法的试点单位,相关数据实现自动推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局牵头,试点单位配合)
21.推动数据服务向下延伸。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两平台”,在我市试点单位执法一线推广应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粤政图、财政非税电子支付等支撑技术,支持各试点单位对全市人口库、法人库、执法事项库、法规库、执法队伍及其人员库,以及不动产、车辆、工程审批等基础数据共享应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试点单位配合)
22.通过科学设置量化监督指标,实现对工作绩效、依法履职活动监控、风险评估、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等方面提供数据参考。(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落实
23.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单位实施推广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好试点单位上线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24.认真学习省“两平台”上线指引,做好试点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注册、网络开通和试点事项梳理绑定、组织培训、运行支持等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试点单位配合)
(二)资金保障
25.加大“两平台”建设运维经费保障力度,合理测算本单位平台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部署费用、实施推广费用、执法装备费用及运维运营保障费用,将应用“两平台”建设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申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试点单位负责)
26.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装备指导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装备,为全面推行移动执法办案提供保障。(试点单位负责)
(三)督促保障
27.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月通报“两平台”推进情况。(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8.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督促协调“两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两平台”在全市稳步推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29.实行督查评估机制,将相关工作任务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两平台”试点、推广、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督查评估的导向作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实现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市司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