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司法局关于落实防疫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作指南四
汕尾市法律援助机构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指引
一、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来访群众疫情防控工作衔接机制。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每个工作日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入口处安排专人对当日来访群众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工作,对佩戴口罩且身体状况没有异常的来访群众,允许其入内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对发热、咳嗽或、身体状况有异常或没有佩戴口罩的来访群众,可根据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通告》的相关规定拒绝其进入和办理业务,对不听劝阻的,依据相关规定上报或报警等处理。
二、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上班期间每日早晚各监测1次体温并上报数据,一旦发现体温异常,立即送医筛查,自行隔离。身体状况正常的接待人员,在开展接待来访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
三、法律援助接待人员在接听电话或现场咨询时, 对于非紧急法律纠纷,可劝阻其在疫情过后再来办理;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或其他需要尽快办理的,尽可能指引其通过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的方式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办理。
四、法律援助接待人员要做好接访或来电记录,内容应包括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体温等必要信息。重点关注来访人员中的湖北籍人员、接待过湖北来访亲友人员以及近期有感冒发烧等症状的人员。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中,如遇有上述相关人员的,要做好报告工作, 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汕尾市法律援助处该项工作的联系人为方小雄、杨雪标,联系电话0660-3389148。
五、确需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接待人员可安排申请群众到申请受理室(或秘密接待室、调解室等功能区域)进行办理,采取相应措施对来访群众进行有效分散,尽可能避免来访群众在接待大厅聚集。
六、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防疫的前提下,在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要保障服务力量,可适时增加接待的工作人员,并做好分工安排,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办事流程,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群众可以最快时间办理完毕,并尽早离开接待场所,减少来访群众在接待大厅的逗留时间。
七、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决定书尽可能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指派或安排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尽可能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送指派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
八、法律援助机构需安排专人对每个工作日接待人员上下班时身体状况、有无接触疫区、疫情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对接待过疫区来访群众的接待人员,应暂不排班,排班时间待隔离期过后再作安排。
九、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案例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疾控部门,连同确诊案例、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汇总后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申请法律援助相关事项的告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汕尾市法律援助中心就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时间和方式通告如下:
一、服务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自2020年2月3日起,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正常开展对外服务。如遇上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新的安排,将对服务时间进行调整并通告。
二、相关服务办理指引
1、对于非紧急性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建议暂缓前往服务机构现场办理,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递材料等方式获取服务,申请材料邮寄地址:汕尾市区腾飞路汕尾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收,邮政编码:516600。或登录12348广东法网申请办理,市法律援助处将初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供相关建议。
2、法律咨询建议尽量改用电话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办理事项咨询等业务,请拨打0660-3389148;
原有预约到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当面申请法律援助的,办理时间和方式将进行调整,具体安排由汕尾市法律援助处与相关当事人逐一联系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网上传递等方式提供服务。
三、注意事项
急需现场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群众,请注意如下事项:
(一)务必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到现场办理各项业务的群众,请务必佩戴口罩,接受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对没有佩戴口罩和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将不允许进入现场办理业务。
(二)提前预约服务,节省办理时间。能够通过电话、线上预约办理的服务事项,请提前电话预约,了解办理事项相关情况和所需材料,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办理,减少在现场等待逗留的时间。
自觉遵守秩序,有序办理业务。如服务机构出现较多办事群众时,工作人员将采取限流措施,请您遵守秩序,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引。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告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汕人社函{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告知和指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按依法、便民原则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劳动者对下列需要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劳动者经济困难的界定,按《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民认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执行。
劳动者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信息对外公示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自组织调解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查阅与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提供查阅和复印材料等便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劳动者和法律援助人员。
八、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法律援助窗口,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
(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送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解答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四)组织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况和信息。
九、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分别做好记录和登记台账,准确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接受法律援助的数据。
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此次疫情防控为契机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信息,分析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影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