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司法局关于落实防疫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作指南三
汕尾市公证行业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汕尾市公证行业实际情况,汕尾市司法局制定《汕尾市公证行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公证工作区域疫情防控
1.配齐相关物资
公证机构工作区域应配备好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物资。
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公证机构每天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对于桌椅、电脑键盘、鼠标、麦克风等人体常接触的物体,要重点予以消毒。
3、保持良好的通风
公证机构工作区域保持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者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4、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证机构每日下班前须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工作区域卫生整洁。
5、加强场所卫生督导
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
6、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公证机构应在工作区域张贴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的内容,有条件的可利用宣传显示屏循环滚动播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
(二)接待办证疫情防控
1、进入办证区域前
公证机构安排专人对进入办证区域前的群众进行非接触式测量体温,不接受体温检测者,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若办事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立即建议其马上回家休息或到医院就诊。对于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离、扰乱公证秩序的,报警处理体温正常、目测无疑的,要求其先行手部消毒并佩戴好口罩后,方可进入办公场所。
2、咨询接待
尽量采取线上咨询和电话咨询模式。现场咨询的,一次接待一人,尽量引导其他等待咨询人员在线咨询。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予接待。
5、办证接待
尽量引导办事群众按人次分开、一次一人接受公证人员询问和资料审核。办事人员与公证人员面对面接触时,中间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公证机构可以设置适当设施,保持距离间隔,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予接待。
6、其他接待环节
在翻译、复印、收费、发证等环节,尽量避免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直接接触,直接接触时,彼此距离保持在一米以上。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予接待。
(三)办证群众疫情防控
1、佩戴口罩、完成必要的消毒工作
来访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并配合做好适当的消毒工作(如手部免洗消毒、鞋底消毒),未佩戴口罩者,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2、实行体温检测制度
来访人员应配合做好体温检测。
(四)公证人员疫情防控
1、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公证机构办证人员和对外窗口服务人员应在工作中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窗口一线人员可以配备防护镜。其余工作人员应在上下班途中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
2、实行工作人员健康检测制度
公证工作人员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症状,不要带病上班,应主动戴上口罩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工作人员应在进入办公场所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进入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须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3、实行及时上报与隔离制度
对于有近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工作人员本人或家人存在发热等可疑症状,及时上报单位并视情况采取在家隔离或前往就医等措施。
复工复产,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小tips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个人的生活,汕尾公证行业结合公证服务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和疫情相关的公证服务,尽量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做好防疫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公民渡过难关,市公证处(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将推出如下公证服务:
一、办理不可抗力公证。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甚至不能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企业负有通知及证明的义务。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帮助企业降低疫情造成的影响。
二、办理健康公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国家把中国当作疫情区,这些国家可能要求对入境的中国公民提供健康证明(或相关健康声明),这对中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中国公民到国外参加国际展会和学术交流等,都会造成很大的阻碍。如应相关国家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相关健康声明)的,您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健康证明公证或相关健康声明公证。
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例如,对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工厂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现场情况等,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及时固定证据。
四、办理委托公证。当前防疫工作的重点是减少人员流动,很多人需要前往异地处理事务,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疑又增加了感染的风险,而不去办理又要蒙受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需要的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办委托公证,委托当地的亲戚朋友等代为办理事务,既可以降低风险,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防疫期间关于不可抗力公证问答
一、不可抗力事件
问:什么是不可抗力事件?
答:不可抗力事件,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为人力所不可抗拒。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海啸、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二、不可抗力认定
问: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吗?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能预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提前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
2、不能避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已经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无法阻止该意外情况的发生。
3、不能克服:当事人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召开了紧急委员会议并宣布此次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也意味着此次疫情的严重、突然和意料之外。对照上述标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备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其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为什么要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问:有的当事人认为,既然此次疫情全球关注,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是众所众知的,为什么还要办理公证呢?
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在实践中,债务人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或因相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收集并提供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尤其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债务人还应注意,该类证据必须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履行存在关联性,且要证明达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否则也无法证明构成不可抗力或达到免责的条件。
由于公证书具有优势证据效力,加上公证员在取证领域的长期耕耘及经验积累,公证处可以在职能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事实和当事人的具体需要,提供专业的服务,办理相应的公证〔如:证据保全、邮寄送达、文本相符以及不可抗力公证等等〕,免除当事人举证之累。
四、办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公证,当事人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涉及需要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方面的证明,一般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 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3.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4. 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5. 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 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或线索;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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