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共74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宣传拓展业务,未承办具体案件,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5000元以下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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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法所得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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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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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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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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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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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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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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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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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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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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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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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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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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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首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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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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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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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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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未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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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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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和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拒绝或阻碍调查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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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没有造成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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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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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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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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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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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轻微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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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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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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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绝或阻碍调查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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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得到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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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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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未得到当事人谅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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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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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理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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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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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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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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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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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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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且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未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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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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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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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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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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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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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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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轻 |
有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1项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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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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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2项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2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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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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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3项以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3项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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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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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 已经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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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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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已经严重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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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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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轻微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2000元以下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能配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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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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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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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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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严重侵害委托人权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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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严重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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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轻微 |
有轻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和仲裁继续进行,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情节较重,经法庭或仲裁庭训诫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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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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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扰乱法庭、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被相关机构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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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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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扰乱法庭、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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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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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轻微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未实施煽动、教唆行为或虽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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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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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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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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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轻微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未造成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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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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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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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轻微 |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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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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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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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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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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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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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取得当事人谅解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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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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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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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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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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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纠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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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后仍不纠正,拒绝或阻碍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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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情节轻微,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能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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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书。 |
|||
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已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无正当理由,第一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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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能及时改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材料1项以上的, 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办事程序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2项以上的, 严重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办事程序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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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轻微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律师有违规执业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能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因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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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因律师违法执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给律师行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出现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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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被发现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调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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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轻微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三个月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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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以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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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
轻微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未承办具体案件,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违法所得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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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
轻微
|
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三个月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六个月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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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三)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
轻微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三个月以内,还没开展业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三个月以内,开展律师业务并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业务并有违法所得的;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2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轻微
|
私自受理业务,但没有收取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私自受理业务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已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私自受理业务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3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轻微
|
办理内地法律事务,且没有收取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给予警告后,仍继续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给予警告后,仍继续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处30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4 |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
轻微
|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并没有开展业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收取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收取费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2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5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产生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6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
轻微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情节的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轻微
|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诋毁或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支付了回扣、佣金的,虽在被发现后及时改正,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罚款10000~3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1000~3000元。
|
|||
较重 |
诋毁或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支付了回扣、佣金,情节严重,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
|
对公证机构罚款30000~5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3000~5000元,并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备注 |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3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轻微 |
擅自多收或者少收公证费20%以内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擅自多收或者少收公证费20%~30%的 |
对公证机构罚款10000~3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1000~3000元。
|
|||
较重
|
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30%~50%的 |
对公证机构罚款4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4000元 |
|||
严重
|
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50%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罚款5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5000元,并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备注 |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内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在半年以内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在半年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给予五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轻微
|
首次违法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多次违法的或者情节严重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处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1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违法行为的,但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处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2 |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影响的 |
对公证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违法行为的,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
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但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后果的;情节严重的 |
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4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轻微 |
挪用公证费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对公证处、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挪用公证费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未造成影响的 |
对公证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侵占公证费、公证专用物品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挪用、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后果的;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九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5 |
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处、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的,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补救,但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后果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已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后果的;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6 |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已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九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十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7 |
超越业务范围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48 |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49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50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1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一般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执业场所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2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一般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年度检查,被发现未通过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3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54
|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5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6 |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一般
|
责令其整改后在一个月内整改未到位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责令其整改后6个月内不整改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责令其整改后6个月以上仍不整改的或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57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 |
|||
58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59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经司法行政机关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60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内(含30天)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1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62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3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4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5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6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7 |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较重 |
违法二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8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69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70 |
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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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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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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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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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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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到三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四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
74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较重
|
违法二次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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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三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