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注销海丰县城东镇法律服务所等19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
海丰县城东镇法律服务所等19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我局收到县级司法局报来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相关材料。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海丰县城东镇法律服务所等19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回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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