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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但已经带了相关证件/证明到受理现场,怎样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公证书需要在台湾地区使用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公证书需要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属于前款所述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在给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同时出具公证书副本。副本由公证机构统一寄送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审核后寄送台湾海基会。当事人持公证书在台湾地区使用前,要先赴台湾海基会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对手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怎么办理呢?

  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7.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8.须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并且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执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公证吗?

  现在有不少年轻人在结婚时愿意写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那么约定协议可以公证吗?答案是肯定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两种: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一般来讲,婚前财产协议是对男女婚姻登记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债务等做划分及约定;婚后财产协议是对结婚登记后,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赠与、继承等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做出划分、约定。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办时,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书);协议所涉及财产的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处分的原则;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


申请人阅知《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重点要了解哪些内容?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和虚假承诺的责任。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的具体要求?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对于2018年4月28日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哪些情况公证终止?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公证事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法律援助吗?

  不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补办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流程:1.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2.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图标-申请办理证明书-我同意-填写信息。

担任公证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相关规定,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一是按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是按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人如何请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公证机构多长时间内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企业、个人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首先要选择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经年度考核通过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其次选择合资格的律师。律师应当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持有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经年度考核通过的《律师执业证》。根据业务特点,考察律师的业务专长是否与业务相近或相关,是否曾经办理过类似法律事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适用于法律援助通知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怎样收费的?

  免费。

反映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其损失,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经济损失的,如何处理?

  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或者由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要求赔偿处理的两种流程:

  向公证机构提出。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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