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日
索引号: | 11441500007240314B/2024-0000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2 |
名称: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粤发改规〔2023〕1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06 |
主题词: |
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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