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当事人提交一般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均要求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但申请人提交《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公证的遗嘱且被继承人于《民法典》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可无需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和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索引号: | 12441500456909028A/2023-0022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名称: | 继承登记之继承人是否可持公证遗嘱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 |
主题词: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当事人提交一般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均要求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但申请人提交《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公证的遗嘱且被继承人于《民法典》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可无需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和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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